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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印2021年5月29日NPDP考试准考证的通知

2021-05-24

各位考生:

请于2021年5月24日(周一)起,使用个人帐号登录本网站报名系统后在界面下方的NPDP准考证打印区内下载并打印您的准考证。准考证在使用期间不得有任何涂改。如准考证上照片、姓名及姓名拼音有误,请及时通过机构和我们联系。

 

以下为产品经理认证项目(NPDP)考试的考生须知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请考生仔细阅读,下载和打印准考证代表考生已经阅读并接受须知和处理办法的内容:

 

 

产品经理认证项目(NPDP)考试考生须知

 

一、 建议考生至少提前一天对所在考点进行踩点,选择合理的出行线路和出行方式,避免考试当天因交通堵塞或不熟悉路线造成不能准时抵达考场参加考试的事故发生。同时,预留足够的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

二、 考生应提前下载、打印、每日填写《考生近14天体温检测和症状记录表》,签名后于考试当天随《考生个人健康声明》带至考点并提交。无法提供记录表及健康声明的考生将无法参加考试,后果自行承担。考生在考前14天内出现体温异常(≥37.3℃)或其他健康异常情况的,应同时提交排除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的医院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后方可进入考点,否则考点有权拒绝考生进入。

三、 考生原则上考前14天内不能进行跨省流动。如考生在考前14天内曾进行跨省流动,不论何种原因(出差、居住地或工作地往来、在外省城市停留超4个小时等),均须提交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如疫苗接种记录等)均不能代替核酸检测证明。

四、 考试当天进入考点前,考生须接受防疫安全指导和检查。考生须全程佩戴口罩,按要求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绿码)和防疫行程证明(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和登记。健康码和防疫行程卡均正常、无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途径或旅居史、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对于部分要求持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进场的考点(如北京考点),考生还需提供考前七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供考点工作人员核验。

五、 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应与考生报名时的证件一致)经核验后进入规定考场并按考场座位图对号入座。未携带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或相关证件有异常的考生将不被允许参加考试。

六、 考点为每位考生准备了必要的文具(2B 铅笔、黑色笔迹书写笔、橡皮和草稿纸)。考生进入考场时,除携带准考证、身份证件及不含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之外,不准携带如书籍、资料、自备草稿纸、手机、手环、智    能手表以及其他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等物品。考试期间,考生须保持手机处于关闭状态并按    要求在指定位置存放,一旦发现携带至座位者,按违纪处理。监考人员有权对考生携带的计算器及个人物品进行检查,考生应给予配合。

七、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禁止进入考场。开考12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不允许提前交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不得再次返回考场续考。考生如因个人原因放弃考试,但考试时间不满120分钟的,须在考务办公室休息等待,直至开考120分钟后才能离开考点。

八、 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印刷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询问其他考生。若考生对试卷内容的中文翻译有疑义,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九、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坐好并保持安静,待监考人员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等材料收齐、整理、确认无误后,方可按监考人员要求退离考场。严禁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等材料带出考场。

十、 考生应诚信考试,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考试规章制度,杜绝一切考试作弊形式。若发生违纪、舞弊行为,按《产品经理认证项目(NPDP)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介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十一、 考生应自觉执行以上规定,如实报告本人身体情况和出行情况,如有隐瞒不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考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产品经理认证项目(NPDP)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为严肃产品经理认证项目(NPDP)考试(简称“考试”)纪律,维护考场正常秩序,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参加考试的考生应当严格遵守。

第一条 考试实施期间,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场终止考生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考试主办方给予其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的,或者在答题卡上做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六)在考场内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七)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违规违纪事实行为的。

第二条 考试实施期间,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应当场终止考生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考试主办方给予其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的;

(三)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通讯工具(如手机、电子手表等处于开启状态)、电子作弊设备以及使用规定以外的物品的;

(四)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五)故意毁坏试卷和答题卡的;

(五)在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前强行退出考场的;

(六)抄录试题和拍摄试题的;

(七)故意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条 考试实施期间,考生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应当场终止考生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考试主办方给予其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1-3年产品经理认证项目(NPDP)考试的处理: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由他人在场外协助答题的;

(四)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接收或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五)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参加考试的;

第四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或者第三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事后查实,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违规,按具体规定处理:

(一)考生之间试卷答案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给予其当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经视频比对或他人举报,查实为替考,按本规定第三条处理;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按具体作弊行为处理。

第六条 监考人员对违规考生当场作出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两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考生违规情况记录表中记录其违规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当当场告知考生并要求本人签字后责令退出考场;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书材料的,由两名监考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的情况。

 

转载于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协会。